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健康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乡建设与管理、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推行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组织物业管理培训;
(三)指导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约行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划分已建成物业管理区域;
(二)监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培训业委会委员;
(三)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招标投标;
(四)监督物业承接查验、交接退出;
(五)监督物业服务人日常管理;
(六)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七)建立物业服务人服务等级评定、信用评价长效机制并实施动态管理;
(八)处理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物业管理协商机制,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人等参加物业管理协商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组织各社区开展公益宣传、精神文明创建和大型文化娱乐活动。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物业管理协商机制,公告物业管理事项;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根据《中国***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所属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供排水管网、道路建设等公***设施和公***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辖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服务管理活动,受理辖区业主的投诉举报,调解物业矛盾纠纷,引导居民、村民遵规守约,***同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氛围。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第八条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社区建设。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九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市政规划、不动产产权归属、建筑物规模、***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享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