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法律行为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对于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的否定性结论。也就是说,法律行为因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使得当事人预设的法律后果不能发生。
无效的法律行为一般包括: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利益或社会道德的行为,在有些国家中也包括不遵守法定形式的行为。②以逃避法律约束为目的的行为,即以合法形式出现而达到违法目的的行为。③当事人通谋的虚伪行为,即并无使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意图的行为。
④行为人不合格,包括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见自然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单独行为,行为人在精神错乱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为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又无义务,擅自代理他人的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分类
①就其效力来分,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系指法律行为无论对何人均为无效,无效的法律行为原则上都是绝对的;但虚伪行为在当事人间虽然无效,却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相对无效。也有些学者把得撤销的法律行为称为相对无效,而把无效的法律行为称为绝对无效。
②就无效的范围来分,可分全部无效和一部无效。法律行为的内容全部无效的,当然完全无效;如一行为仅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可成立的,根据罗马法“有效部分不因无效部分而受损”的原则,其余部分仍可有效,这就称为一部无效。
③就无效开始的时期来分,可分自始无效和嗣后无效。前者指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存在无效的因素,因而使行为不能发生其效力;后者则为法律行为订立时本属有效,但因事后产生了无效的因素,因而使行为失效,例如在遗赠中,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嗣后无效有别于给付不能。如期货买卖,在交付前,标的物变为不流通物的情况,为给付不能,而不是嗣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