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解散办理手续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的解散办理手续:
1、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4、清算结束,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