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电动车上牌?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章贡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自行车及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章贡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电动自行车及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章贡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自行车及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积极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对在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相关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大于240瓦,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未列入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应遵守摩托车通行的有关规定。驾驶人必须持有摩托车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

二、符合下列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1、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2、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

3、具有良好的脚踏行驶功能;

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三、符合下列标准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1、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并能实现脚踏和机动两种功能;

2、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毫升;

3、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

4、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四、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以及按照摩托车管理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违反摩托车通行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车辆类型认定有争议的,车辆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将车辆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结果作相应处理。

六、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生产(组装)、销售企业擅自生产(组装)、销售未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不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对出厂车辆不进行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车辆出厂销售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09年5月15日起执行。如国家和江西省对电动自行车及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作出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