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送给“小三”的财物,原配是否有权讨回?

丈夫婚姻出轨,将夫妻***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起诉索要,法院如何依法判决?今天,我们借助江苏法院网上的一个典型案例,给大家解读一下夫妻***有财产的形式的不同,讨回方式也不相同。

一、案情:

朱某(女)与陆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在结婚十周年之际,朱某发现丈夫与李某有婚外情。由于工作原因,陆某经常在承包工地留宿,并需要与客户应酬。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陆某与还未满20岁的李某结识,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2015年1月,李某与陆某生育一子。同年9月,陆某部分出资20万元为李某在苏州高新区购入一套价值75万元的商品房。其后,陆某又出资30万元为李某购买了一辆轿车。朱某得知实情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50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陆某未对夫妻***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陆某向李某赠与的购房款20万元以及购车款30万元属于夫妻***同财产,陆某擅自将夫妻***同财产赠与李某,侵犯了夫妻***同财产权,其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李某向朱某返还50万元。

二、解读案例一:案例涉及的财产规定

1、婚后所得财产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同所有。

判决书:朱某与陆某未对夫妻***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同所有,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可以约定为个人所有,也可以约定为按份***有,没有约定的,属于***同***有。朱某与陆某的婚内财产就属于夫妻***同所有。

2、夫妻***同所有财产,一方无权擅自处分。

判决书: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条规定有两层意思。对一般性的日常开支,夫或者妻都有权处理,如缴纳水电费、电话费、买菜等,对于这种小额的、日常性的开支要求夫妻要协商一致也不现实。但对于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开支,就需要双方协调一致。案例中陆某将夫妻***有财产赠送给“第三者”,没有经过妻子朱某的同意,是无效民事行为。如果朱某为了不让“小三”纠缠自己的丈夫,同意将财产赠送给“小三”或者支付分手费,朱某就无权再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赠与行为违法,依法认定无效

判决书:陆某擅自将夫妻***同财产赠与李某,侵犯了夫妻***同财产权,其行为应属无效。

陆某将夫妻***有财产赠送给“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违背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属于“不法给付”,赠与无效,可依法撤销。

解读案例二:不同的财产***有形式,有不同的处理权限

按照法律规定,***有财产形式包括***同***有和按份***有。夫妻之间的财产没有约定的,属于***同***有。而非法同居之间的财产没有约定的,会认定为按份***有,谁出钱购买的归谁。***同***有和按份***有虽然都是财产***有形式,但处理权却不同。***同***有的财产,是不分份额的***有,在处理时需要经过全体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同人同意才可以处理。按份***有人在处理按份***有财产时,则不需要经过***同人同意,其它***有人只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如果陆某将个人财产赠与“小三”,就没有侵犯妻子朱某的财产权,朱某也就无法向“小三”追讨财产。如果陆某将按份***有的财产赠送给“小三”,朱某可按侵犯***有财产***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依法撤销赠与行为,变相讨回财产。陆某将夫妻***同所有财产赠送给“小三”,以侵犯夫妻***同财产权为由起诉。

将夫妻***同财产视为不分份额的***同所有形式,有利于保护家庭生活需要、有利于家庭稳定、有利于法律保护。如果同居期间,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另一方就很难追回,除非能够证明赠送给别人财产自己出资购买。即便同居购买的房产写上两个人的名字,一方也有权将属于自己的部分卖给他人,而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这就是结婚与非法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区别。

结束语:

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惩戒“第三者”的条款,但在相关法律适用于都倾斜于保护婚姻之中的受害者,对遏制“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