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的相关机制

生态修复补偿机制

1、实行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这项原则要求补偿和破坏主体相一致,一个主体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环境,有义务进行修复补偿。但是不要求必须在原地修复补偿,如果在经济区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允许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这并不意味着在经济区可以随意破坏,不进行任何修复。必须努力把破坏降到最低限度,只是在经济区无法完全修复的部分,才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投资者和建设者在项目上马之前就必须做好补偿安排和预算,投资总额必须包含适当比例的补偿费用。

2、自行补偿和委托补偿。实行谁破坏谁补偿原则,主要是指破坏者必须履行补偿义务,支付补偿投资或成本。既可以由经济区的破坏者直接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并由前者承担全部费用。例如,修建高速公路给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可以由高速公路的建设者进行异地修复补偿,也可以由投资者和建设者向有关单位交纳一定的补偿金,由后者专门进行异地修补补偿。可以成立专门从事生态修复补偿的实体,按照不同的破坏类型、范围和程度进行异地修复补偿。

3、等量补偿和加倍补偿。为了从总体上保持生态平衡,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实行等量补偿和加倍补偿。等量补偿就是破坏量和补偿量相等。例如,在一个地方破坏1公顷森林或草地,在另一个地方营造1公顷森林或草地。有些破坏可能没有明确的计量单位,可以通过综合测算相关生态功能来进行等量补偿。加倍补偿就是补偿量大于破坏量。例如,在一个地方砍伐5棵树,在另一个地方种植10棵树并保证成活。对表2中一般保护区的破坏可以实行等量补偿,但是对全面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对象的破坏,应当实行加倍补偿。

4、治理补偿。对生态环境的某些破坏不易实行异地补偿,如排放各种污染物,除了就地治理之外,还可以进行异地治理。破坏者向专门机构交纳一定费用,在治理控制区或其他区域进行异地治理,对整个生态环境可以起到某种修复作用。可以在表2所列的治理控制区划出部分区域,专门用于异地治理和修复补偿。

生态建设补偿机制

1、实行***享***建原则。所谓***享,是对生态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成果而言,不仅生态区受益,而且经济区也分享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果。所谓***建,就是由生态区和经济区按照合理的分工***同进行生态建设。其中生态区具体实施保护和建设;经济区承担部分保护建设费用,也可以派出部分人员直接参与建设和提供技术指导。***享***建是构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的利益基础。

2、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补偿途径。如上所述,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要依托行政区,生态区和经济区通常由不同的行政区管理,一般不能由生态区直接向经济区索取生态建设补偿费用,而只能通过国家或上级政府在经济区征税,然后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向生态区提供生态补偿费用。从全国来看,经济区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生态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建立科学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业绩评价体系,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组织对生态区环境保护实效进行全面评估,实行转移支付。

3、合理确定生态补偿水平。需要全面考虑生态区和经济区的多种因素:(1)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成效;(2)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直接成本,包括人财物的投入和消耗;(3)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机会成本,主要是生态区为保护生态环境所放弃的本来能够得到的经济收入;(4)经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支付能力。其中(2)(3)两项由生态区和经济区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摊。

4、飞地补偿。所谓飞地补偿,是指两种主体功能区各划出部分区域,分别由对方来建设和发展。这是条件下的一种生态补偿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