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刑法而不举报,犯法吗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同犯罪论处。
这里的“明知”应包括“应当知道”的含义,即虽然犯罪分子没有告知其犯罪行为,但从其言谈举止中可以判断出其犯罪的,应认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有两种表现:(1)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2)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如作假证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现场等。本条第二款中的“事先通谋”,是指行为人与犯罪的人在其犯罪前已***同策划好,实施犯罪后由其帮助逃匿或作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对于事先通谋犯本条规定之罪的,以***犯论处。如某人与他人合谋盗窃,事先商定如案发由其提供隐藏处所,后实施窝藏行为的,应以盗窃罪的***犯处理。
知而不报,或者,在警方问询时,选择不回答,或是不知道,不是犯罪,只会批评教育。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