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滥用代理权属于有权代理行为,法律后果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不属于有权代理,这一点与滥用代理权有本质上的区别,法律后果是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比如乙谎称是甲的代理人,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则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比如乙是甲的代理人,甲授权乙在100万的范围内代理买机器设备,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120万的合同,由于超越代理权,所以也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比如乙曾经是甲的代理人,后来不再是甲的代理人,但仍然顶着甲的名义在外面“招摇撞骗”,此时乙若与丙签订合同,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可见,无权代理的实质在于代理人实质上没有有关代理权限。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己代理;比如甲授权乙购买机器设备,乙以甲的名义与乙自己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2)双方代理;比如甲授权乙购买A机器设备,丙授权乙出售A机器设备,乙代理双方签订买卖A机器设备的合同,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比如甲授权乙购买机器设备,乙与丙约定可以提高购买价款,但丙需要给自己20万的“回扣”,这种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可见,滥用代理权的实质在于有代理权,但滥用代理权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