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承诺生效有哪些法律效果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依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都是相对人的行为,要约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的承诺,可以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出。其他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但可以视为一项要约。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对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向要约人的代理人进行承诺,与向要约人本人承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承诺欲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就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舍此便不能成立合同。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变更的,便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而作出的一项新的要约,或称反要约。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这一要件,依要约是否定有承诺期限分为两种情况: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承诺须于期限内作出方为有效承诺;未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如属口头要约,承诺须由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才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则应由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有效期间经过后作出的承诺,称为迟到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但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间内所作承诺,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者,称为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对这种承诺,要约人应负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二、承诺生效有哪些法律效果
1 、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如甲对乙作出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乙对甲也作出了同样内容的要约。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发出要约的时间也几乎在同时。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诺的结果,所以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
2、同时表示。同时表示与交叉要约本质上相同,交叉要约是在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同时表示是在对话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