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的西周

①死刑、和肉刑:

②赎刑:

③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监狱制度。

④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 ①三赦之法:

《周礼.秋官.司刺》: “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三宥之法:

《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观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大发展。

③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④同罪异罚制度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

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

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质剂的形式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

“质”和“剂”的区别有:

(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

(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

狭义书契又分广义和狭义。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

一般来讲,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 1、婚姻制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

2、家庭继承制度:

七、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

自上而下依次为:

①周王

②大司寇

③小司寇

④士师

2、狱讼形式的划分:

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

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

3、司法审判原则:

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

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四、监狱管理制度

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司圜隶属于大司寇。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