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区别
两者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调整范围: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个人或事项,而抽象行政行为则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项。
2、适用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性,只适用一次;抽象行政行为则表现为规范性,可反复适用。
3、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决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抽象行政行为则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间接影响。
4、行为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强调调查和听证程序;抽象行政行为则接近于立法程序。
5、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对特定人或事有效,处理过去事件;抽象行政行为则普遍约束,对将来事有效。
6、救济途径:对具体行政行为可通过复议或诉讼救济;对抽象行政行为则不能直接提起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