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

自愿承担损害和自甘风险是既有***同点又有区别的两 个概念。分别介绍如下:

“自愿承担损害”又称为“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自愿同

意他人对其人身或财产施加某种损害。其构成要件是:(1)受 害人明确作出了同意对其实施加害的意思表示,并且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对其实施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2)同意加害的内容

不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且不超出受害人同意的范围。

自愿对 其人身实施加害,例如,病人同意医生对其手术,手术将造成失 血,而手术对于挽救病人生命与失血的损害相比是利大于弊,于

是选择手术的情形;汶川地震中,为了施救,先锯断某人的腿,然 后将其救出等。此种损害是不违反法律或公***道德的,如果受 害人以此种损害请求赔偿,被告享有抗辩权。

但如果甲同意乙

打其一记耳光,如果乙真的打了,则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关于 自愿他人对其财产进行损害,例如同意他人对自己的财产抛弃 或毁损的情形,由于财产权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意

他人对自己财产的损害,如同自己损害自己的财产一样,一般情 况下此种情形不构成对法律或公***道德的违反。

“自甘风险”又称为“自愿承受危险”,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

可能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其构成要件是: (1)受害人作出了自愿承受危险的意思表示,通常是将自己置 于可能性的危险状况之下;(2)这种潜在的危险不是法律、法规

所禁止的,也不是社会善良风俗所反对的,且此种危险通常被社 会所认可存在或者难以避免的。

例如,参加拳击比赛而自愿承 受可能受到的人身伤害的危险。

关于是否规定“自愿承担损害”、“自甘风险”作为不承担责

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在立法过程中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赞成规定的理由是:(1)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该处分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道德,就应认可该种意思表示的

效力;(2)受害人同意或者自愿承担风险,往往是为了博弈一个 较大的利益,或者在两个不利后果中选择一个较小的不利后果。

受害人同意造成自己损害的,应可以作为被告方的抗辩事由。

不同意规定的理由是:(1)受害人同意和自担风险是处分

自己权益的行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是侵权也不存在免 责;(2)受害人同意和自担风险情况比较复杂,比如核设施等危 险区域提示不得入内,但受害人进去了,管理人就没有责任吗?

因此,由司法实践;根据个案的情况确定被告方的责任比较妥当;

(3) 在受害人同意或者自担风险的情况下,被告方要不要承担 责任还是看其有没有过错,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过错的不承

担。

既然已将过错作为承担责任原则,因此没有必要规定。

考虑到国外对“自愿承担损害”和“自甘风险”作为抗辩事

由规定的成文法不多,只有《葡萄牙民法典》有规定,《欧洲民法 典》和《欧洲侵权法基本原则》目前还都是草案,《美国侵权法重 述》也属于示范法,因此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暂不规定“自

愿承担损害”和“自甘风险”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 形,留待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后再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