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纳税主体的权利
(1)延期纳税权;
(2)申请减税、免税权;
(3)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4)委托税务代理权;
(5)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6)请复议和提起诉权。
2、纳税主体的义务
(1)依法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2)依法设置账薄,合法、正确使用有关凭证;
(3)按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
1、抄报税:一般纳税人在征期内可以通过登录“增值税税控系统”进行网上抄报或者携带税控盘或金税盘到办税厅抄报;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网上发票认证操作或者携带增值税专票到办税厅办理;
3、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登陆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然后可通过税库银联网扣缴税款,申报成功后,纳税人需要再次登录税控系统进行清卡或反写。
综上所述,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上所述。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一种是狭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另一种是广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将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履行的主要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纳税义务的有关主体均称为纳税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