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企业为主、平等对待、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程建设等领域审批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实现审批时间、事项清单、服务模式等规范化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当附具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二)依法应当进行用地、用海预审的,应当附具自然资源、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享应用,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材料,核准机关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第十条 企业可以自己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省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含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可以直接向具有相应核准权限的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或者调整相关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 核准机关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核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