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复议复核程序
刑事复议复核的程序如下:
1、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
2、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1、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2、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3、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4、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5、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2、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3、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4、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综上所述,复议、复核的规定有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三十四条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五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