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评价一下《马伯利诉麦迪逊案》在美国宪法史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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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利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宪法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于1803年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笔,检索码:5 U.S. 137 (1803)。此案例确定了美国宪法中的司法审查先例。概述从司法角度来看,本案堪称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判例。它在美国宪法史上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奠定了近代司法权真正的权威;在全世界范围而言,这个判例也是开创违宪审查的先河。这一被称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创制,虽然具有偶然性,但在经历了两百多年和全世界70多个国家的效法的时空检验后,被证明具有伟大的意义。本案被马歇尔大法官形容的“微妙”、“新奇”和“困难”,正是一个典型的党派政治斗争事件却必须由堂而皇之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的写照。案件事实威廉·马伯利(William Marbury)被即将卸任的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为太平绅士。参议院亦于1801年批准了这项任命。但是,由于官僚的疏忽,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 John Marshall)并未将正式的委任状投递给马伯利。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佛逊指令其国务卿麦迪逊不可将委任状投递给马伯利,因为他是由联邦党员,而非***和党员,执政时任命的。 马伯利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在美国最高法院一审起诉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训令状,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 判词概要马歇尔在其判词中讨论了三个问题: 1.原告有无权利获得其委任状? 2.如果其有上述权利,且该权利受到侵犯,那么我国法律是否提供补偿措施? 3.如果确有补偿,那么该补偿是否应是从本法庭颁布的训令状? 马歇尔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与分析如下: 1.有。总统的酌情权在其签署了委任状后便行终止。委任在国务卿加盖国玺之后便全部完成。投递仅为一个例行手续,行政部门并无酌情权。 2.是。作为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国家,如果美国不能对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与补偿的话,那么就不配享有这个荣誉。太平绅士作为司法系统中的一员,并不像各部部长一样从属于总统的酌情权。所以总统于该案中的作为必须要经受司法审查。 3.不是。马歇尔参考了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认为该法案确实给与了美国最高法院在颁布训令状案件上的“原诉管辖权”。后世有学者认为该论定并非无懈可击,因为《司法法案》原文可有多种合理的解释。 继而,马歇尔又参照了美国宪法。宪法并未明文规定最高法院有该类案件的原诉管辖权,而是指出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据此,马歇尔得出结论,《司法法案》因违宪而无效,本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