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性别歧视]女性就业性别歧视论文
就业性别歧视依然严重 2010年03月22日09:32工人日报王瑜
《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显示:九成以上女大学生感到用人单位有性别偏见,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
女性就业遭歧视依旧
“应聘时男女有别的情况是肯定的。”今年毕业正找工作的大四女生小陈告诉记者,“有时你投出去几十份简历,都没有回应。而男生收到笔试的机会明显比我们多。”
相较于本科毕业生,研究生(论坛)待遇也没好多少。某高校获硕士学位的女生小万也遇到类似难题,“有时用人单位就直接告诉你,对不起,我们想要男生。还有的不明说,最后录取时发现全是男生。”
程虹刚应聘完一家大型国企。她各项条件都符合要求,企业却以工作需要常出差,女性出差不安全为由拒绝。程虹很难过:“为什么女性就不能独自出差呢?如果社会治安良好,女性自然也可独自出差了。为什么社会的安全成本却要女性承担呢?”
面对女性求职者的不满,一些企业也有苦衷。一家企业老总直言不讳,“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女性入职,难免结婚生子。到时不能辞退,加重了其他员工负担。同样工作,男女都能做,我们当然愿要男性。”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小刘称,有些单位对女生的“歧视”较隐蔽,比如若要求男性是本科生,女生就得是研究生或担任过学生干部等。同等学历条件下,女性所获岗位及薪酬不如男性。
郑粉莉表示,有些用人单位明确“男性优先”,有的招聘简章不明写,但授意工作人员“只招男性”。还有用人单位提高录用女大学生标准,对其设置比男生高的各种聘用条件。
女大学生的求职承诺
“我的EQ很低,对男孩子没感觉。所以,五年内保证不恋爱;五年后万一不慎恋爱了,保证五年内不结婚;五年后万一不得不结婚了,保证五年内不生孩子;五年后万一不小心必须生孩子了……那应该是四十五岁以后的事了吧,你们可以考虑辞退我了。” 一则网络流传的女大学生求职承诺,调侃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对女性求职时存在的偏见,折射出的则是包括女大学生在内的女性求职时所面临的困境。
在用人单位眼里,女大学生是高成本劳动力,女大学生尤其女研究生在毕业后,可能很快就面临结婚生子问题,用人单位对此颇有顾虑。统计数据也显示,男性婚后的业绩往往比婚前好,而女性婚后的业绩却往往比婚前差。这说明,女性婚后在家庭方面占用的时间多了,请假多了,从而影响到业绩;而婚姻家庭带给男性的却多是责任感和动力。
20%单位拒招女生
在一场人才招聘会现场,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大四女生,多数女同学表示,在求职过程中,女同学通常要面对比男同学更多的“壁垒”,甚至很多女生就直接被“PK”掉了。应届毕业生赵彤抱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愿意要男生,女生只能望洋兴叹。”
《中国妇女报》总编辑助理冯媛对女性就业作过一项调查,她认为在职场上,女大学生为了找到一个合适的工作,必须付出比男性更多的努力。“人们常常会认为,女大学生找不到工作是个人问题,比如不漂亮,不自信之类,不少女性自己也会这么认为,以至出现有女大学生拍写真集之类的另类应聘手段。可是,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女性素质不够高,而在于当下的社会心态。”冯媛说,“20%的单位因为性别问题把女生挡在门外。” 因此,她认为在就业问题上,女性应该团结起来,以群体的力量抗衡千百年来的偏见,为女性争取一片公***空间。
麦可思的研究也发现,在薪资上存在对女性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普遍地、明显的歧视。女性应届大学毕业生本科的月薪比男性同类群体低316元,高职/专科月薪比男性低286元。即便是女性占多数的专业、职业和行业,女性薪资也明显低于男性;在女性薪资最高的职业,平均来看也是男性薪资略高于女性。
支招应对性别歧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二)_2010-05-26
女性就业隐性歧视现象比较突出
吉林、广西、陕西、天津等地政府都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但是,受金融危机冲击及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妇女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较低的妇女就业难度大。同时,劳动力市场存在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在男女同样适合的工作岗位上,女性求职难度大于男性,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相对突出。
安徽省政府在汇报材料中指出,《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状况有所改善,用人单位很少对求职者直接提出歧视性要求或直接以女性为理由拒绝录用,但在实际录用过程中,用人单位仍然倾向于男性和非育龄期女性,甚至以不成文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筛选。
女性面临的隐性就业歧视现象在多个省区市的执法检查报告中都被重点提及,而且涉及的女性群体比较广泛。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 自查报告 中明确指出,面对人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的现状,新成长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妇女受到隐性就业歧视的现象较为明显。除第三产业外,女性就业普遍存在困难,而且越来越向“隐性歧视”方向发展。女大学生、女研究生就业也存在同样问题。
关于女大学生就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自查报告中指出,女大学生就业受专业与社会需求的失衡、就业期望与需求的错位、社会对女性就业歧视和社会保障体制的影响,就业难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落实不到位
为进一步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山东、黑龙江、吉林、广东等地不断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纳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但是,由于女性在就业市场仍处劣势,加之我国用工制度还需进一步规范,女性特殊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仍然突出。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在自查报告中指出,2009年全省女性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33.3%。全省执行女职工“四期”保护的企业仅占34.9%。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自查材料显示,当前广东省女职工劳动权益纠纷案件中,因女职工“三期”保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相当比例,用人单位往往采用多种手段变相逃避其对“三期”女职工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将不得结婚、怀孕作为合同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或拒绝报销生育费用,或以企业生产经营自主为由对“三期”内女职工调岗降薪。
湖南、山东、内蒙古、新疆、黑龙江等多个省区市的执法检查情况显示,由于用工制度不规范,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落实不到位、劳动安全保护不足等妇女劳动权益问题普遍存在。
此外,即使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一些企业也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采取措施,迫使女职工请求辞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自查材料显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不得随意辞退,但是有些单位却以不适应原岗位要求等名目,通过恶意给怀孕女职工换岗、变相降低工资、产假后不安排工作岗位等方式,迫使女职工请求辞职。安徽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安徽省政府在汇报时表示,这类情况在劳动仲裁时取证相对困难。
生育阶段权益保护是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多个省地市的执法检查情况显示,生育保险因其立法层次低,未能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一起纳入强制征收范围,推广难度大,收缴率比其他社会保险更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覆盖面较窄,无法有效保护女职工合法生育权益。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在自查报告中指出,山西省非公有制企业中只有极少数企业为职工交纳一至两种社会保险,生育保险交纳率在五险中最低。汇报材料显示,2008年湖南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仅占女性从业人员24.69%。甘肃省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达到27.8万人,占全省女职工总数的26%。
此外,山东、安徽等地在汇报材料中指出,个别企业单位虽然有缴费能力但恶意拖欠生育保险费用,致使女职工的有关生育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大量的改制、破产企业的生育保险接续工作难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