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目标

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日常执法工作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等相关规定和统一标准执行。并制定印发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题宣贯调研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督导,促进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防止乱作为。

二是强化执法队伍管理和教育。通过组织开展法治专题讲座、法治教育培训、普法徒步活动、旁听庭审直播活动等多种形式活动,强化队伍的法治学习教育。

三是抓好重点领域专项治理。结合全省货运乱象整治、省挂牌安全整治、路域整治的等各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超限超载治理、路域整治、网约车专项治理、肇庆东站非法营运、驾培、维修行业专项整顿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活动,有效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和综合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并完善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为精准化精细化执法提供支撑。

自由裁量基准规则要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结合,根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改正违法行为措施和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

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