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

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为: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