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藩王是不是只能呆在自己的封地
按照西汉王朝中央政府当时的法律规定,这些诸侯王承担着以下义务和拥有以下权力:
一是名分与中央朝廷相对应,诸侯王称国王,正妻称王后,长子称太子。始封诸侯王即为该国之祖,可立庙于国都。王国官制上与中央政府一样,亦有太傅、相国以下百官之置。诸侯王得通过这些官僚机构来治理王国臣民。
二是诸侯王定期到中央政府述职和贡献。汉初一般分春朝与秋请两季。春朝必须诸侯王亲到,秋请则可请大臣代为入朝觐见。诸侯王对皇帝的贡献主要为三种:献费,聘币与酎金。多少为宜,则由诸侯们自己看着办。
三是诸侯王可以自行选拔和任命御史大夫以下各层级的官吏。其中当然也包括年薪为二千石的郡守及治下的各县县令县长,而朝廷一般不予过问。
四是诸侯王可以自征税赋,自铸货币,叫“赋敛”。不仅食其封地的田租,而且还收取“算钱”即开征“人头税”。同时,诸侯王可以自由征调民众服劳役,从事各种工程建设而不必向朝廷报告。
朝廷赋予诸侯国的上述地位与权力,尚不包括自行纪年、自立宗祠,甚至“自为法令,拟于天子”等内容。也就是说,诸侯们除不能自称“皇帝”之外,其余什么事情都能干,完全处在一种为所欲为的独立状态。因此,认为汉初推行的郡县制只是一种“变形”,并没有完全“回到西周封建的道路”上去的论点,恐怕只是一厢情愿的说法。
所以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