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中的法律案件和知识

剧解读|电视剧《隐秘的角落》中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_“一起去爬山吗?”“我还有机会吗”这些梗最近火爆整个社交圈!来源于电视剧《隐秘的角落》,紧张的剧情节奏结合影视作品中惊悚的音乐,炎炎夏日中让不少观看者手心发汗、脊背发凉~

该剧改编自紫金陈推理小说《坏小孩》 ,讲述了沿海小城的三个孩子在景区游玩时无意拍摄记录了一次谋杀,他们的冒险也由此展开。扑朔迷离的案情,将几个家庭裹挟其中,带向不可预知的未来扑朔迷离的案情,“童话”与现实的穿插,让《隐秘的角落》成为推理和烧脑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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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都在讨论关于孩子教育的问题,作为法律人,我们当然要从法律角度讲解一下剧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下面就跟随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谭迎迎律师,一起顺着法律点探寻这片“隐秘的角落”

1、 故意杀人罪:电视剧第一个镜头就是张东升带着岳父岳母在山顶拍风景照,借机把岳父岳母推下悬崖,完成了一次让人震惊的谋杀。

张东升经过缜密的谋划,带岳父母爬山,主观上有追求岳父母死亡结果的意图,实际上实施了将岳父母推下悬崖的行为,该行为致其岳父母死亡结果发生。电视剧中的男主角张东升被警方怀疑之后,起了轻生的念头,随后他诱导其中一个孩子朱朝阳杀了自己。这里特别提醒大家:即便是被诱导杀害别人,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朱朝阳实施了杀害张东升的行为,只要朱朝阳年满14周岁,达到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要追究他的故意杀人责任了,张东升对于教唆朱朝阳杀自己的行为,只要朱朝阳年满14周岁,达到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要追究他的故意杀人责任了,张东升对于教唆朱朝阳杀自己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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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录像能否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张东升带着岳父岳母去爬山时问岳父:“我还有机会吗?”岳父说他和自己的女儿继续在一起,不会幸福。随后,张东升为岳父岳母拍照时亲手将他们推下山崖。朱朝阳给普普录像时,恰好将这一幕录了下来。

录像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一般是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不过录像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相较于物证与书证,更容易被技术篡改,导致失实,因此在认定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使用录像作为案件证据,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如果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还应当进行鉴定。

3、同父异母的妹妹坠楼,朱朝阳如果是“见死不救”要承担责任吗?

普普将朱朝阳同父异母的妹妹朱晶晶骗到杂货间,警告她不要再欺负朱朝阳,朱朝阳看到之后也赶了过来,朱晶晶站到窗边失足从楼上掉了下去,她的衣服碎片挂在了窗外树枝上。关于朱晶晶坠楼的真相,有人认为是朱朝阳“见死不救”。

分析朱朝阳的责任,首先需要分析朱朝阳作为朱晶晶同父异母的哥哥,是否对她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对于兄弟姐妹而言,还需要考虑是否能够负担、是否存在监护关系等因素。具体至朱晶晶与朱朝阳之间,虽然两人属于同父异母的兄妹,但并未***同生活,朱朝阳作为未成年人既没有也不能作为朱晶晶的监护人与抚养人,自然也无法对其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在无法定救助义务的前提下,则需要考虑朱朝阳在杂货间的先行行为是否将朱晶晶置于危险的境地乃至坠楼。如果是因朱晶晶自己激动站到窗边,失足坠落,则显然不能归咎于朱朝阳;但如果是朱朝阳在杂货间逼迫朱晶晶爬上窗台,进而导致其坠楼,该结果是因朱朝阳的危险行为所引发,其必然负有救助的义务,视其对朱晶晶坠楼结果的心态不同(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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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他人的犯罪证据索要钱财属于什么性质?敲诈勒索罪!

张东升犯罪时以为没有留下任何证据,但是没想到早已被三个孩子拍下。为了救普普生病的弟弟,三个孩子威胁张东升将犯罪证据交给警察,以此勒索30万元,而这三个孩子也即将和张东升展开追逐与对抗。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其实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的流程:实施威胁等方法——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被害人基于恐惧交付财产。

孩子的天性,加上早熟,会用天真的手段实现看似正确的目标。他们对成人的世界似懂非懂,对金钱也没有概念,对犯罪只用对错来分辨,实际上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5、警察调查案件时朱朝阳撒谎是否属于作伪证?

为了调查朱晶晶的死因,警察来到朱朝阳家询问当天的情况。警察问起朱朝阳跟朱晶晶最后一次见面的时间,他说自己最后一次见朱晶晶是爸爸带去买球鞋的时候,出事那天他去上了暑期奥数班就回家了,没有见过朱晶晶。

朱朝阳的行为表现为向警察隐瞒了自己在杂货间见到朱晶晶,及目击到朱晶晶坠楼的情形,其行为是否属于作伪证,还需要进一步讨论朱朝阳在本案中属于证人还是当事人。朱晶晶坠楼时,朱朝阳与普普均在现场,而且三人之间还产生了言语上的争执,并不属于独立于本案之外的第三方,因此无论本案被认定为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件,朱晶晶、朱朝阳与普普均是本案的当事人,而非证人。

朱朝阳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向警察做虚假陈述,可以认定为伪造证据(当事人/被告人陈述属于书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亦同。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较为常见,属于掩盖其犯罪事实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关联性,不再另行处罚,但会在刑期上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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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朝阳因考试时没有帮同学作弊,被同学孤立属于什么性质?

老实的好学生朱朝阳在考试时因为没有帮助同学作弊,之后被那个男生带头欺负并孤立,同学们虽并未对其施加严重伤害,但也促使他的性格更加孤僻。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在法治社会,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欺凌者有权利要求欺凌者甚至学校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校园欺凌现象时有发生,鉴于大部分行为人均为未成年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一般对其从轻处罚,但绝不代表不予处罚,一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补充一下: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专门治理校园欺凌,其中将校园欺凌定义为:中小学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

7、在广播中污蔑他人是杀人犯有什么后果?

朱晶晶嘴里有他人血液,经检测来自一名女性,警方认为她的坠楼不是意外事件。朱晶晶的妈妈王瑶怀疑是朱朝阳的母亲周春红杀了她的女儿。于是跑进周春红工作景区的广播室,用扩音器说周春红是杀人犯,杀了自己的女儿朱晶晶。

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均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王瑶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推断,就跑去周春红工作的景区宣称周春红是杀害其女儿的凶手显然属于捏造事实(造谣),其意图诋毁、贬损周春红声誉的行为已经在其工作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构成对周春红名誉的侵害,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周春红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8、晶晶妈妈当街殴打朱朝阳属于什么性质?寻衅滋事罪!

晶晶妈妈看见监控里朱朝阳出现以后,就神经质地觉得他是害死晶晶的凶手,当街殴打朱朝阳,在他家附近贴满了朱朝阳是杀人凶手的告示,并在朱朝阳妈妈的工作单位用广播说朱朝阳妈妈是杀人犯。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提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8、未成年人保护

朱朝阳本身是一个“好孩子”,学习成绩优异,然而同学的欺侮、母亲的施压、父亲的缺位让他养成了孤僻内向的性格。两个“坏小孩”严良和普普介入他的生活后,三个人逐渐走向了错误的方向。2006年10月2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增加以下内容: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2012年10月26日,《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第二次修订。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继2006年和2012年之后的第三次“大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