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律与香港法律有何不同?
香港法律为英美法系,内地法律为大陆法系。区别:
1、首先,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并且判例法的地位比制定法更重要。
2、次,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可援引成文法、法律或判例,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3、第三,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程序;英美法系以诉讼参加人为中心的对抗式(或诉辩式)程序。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宪法的规定,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
简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体系:
(1) 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2)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
(3) 终审法院。
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民、刑案件。
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受理,作初级审讯。
高级法院原称"最高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