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的“乱收费”指的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非承认收费合法
重在界定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范围
2006年03月02日08:20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本报北京3月1日讯 记者李丽辉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近日明确表示,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这是对已有的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从而更加清晰地界定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这位人士表示,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所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1993年颁布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近年来教育办学体制趋于多元化,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的现象普遍出现。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教育劳务的范围。为此,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教育劳务的免税项目作了规定,明确包括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对于2004年出台的政策,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免税范围仍存有疑问,特别是对学校超过规定范围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是否免税理解不一,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1月12日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的“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定义,并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