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车追回违反法律规定
你朋友的行为应当适用善意取得,但是善意取得赃物是否完全合法在我国的立法并不是十分确定。
我国关于赃物的善意取得的立法
1.1965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颁行《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财物若干暂行规定》,其中就涉及了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该规定第6条:“在办案中己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盗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盗赃物而购买的,应将盗赃物无偿追还予以没收或退回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盗赃物,而又找到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权益,法律还是持承认和保护的态度,只是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项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3.199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 2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 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 经查证是赃车的,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114 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 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4.物权法》 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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