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违法的后果

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后果有:实质违法的,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形式违法的,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如撤销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时,可能会造成不利后果和影响,因此需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到行政程序的监督和制约,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投诉等程序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

2。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被撤销、改正或者改变,以达到恢复当事人合法权益、消除影响的目的;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从轻警告、严重纪律处分直到行政降级、免职等惩罚,以便防范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错误决策等违法情况的再次发生;

4。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当事人权益导致损失的,应向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赔偿相关的损失。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上的资格,并非行政权能资格。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行为主体超越权限或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意思表示受到胁迫;行为内容的作出基于明显的错误事实;行为内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相对人与公务员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可能的,都属于这类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严重违反法定形式的,也属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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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