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法律主观:
婚姻法 的基本原则有5项: (一)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 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