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800字左右)
纵观世界经济,无论是西欧美国,还是日本及韩国等,经济建设发展进程中,经济快速增长,无不得益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20余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取得的巨大成就,也证明了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强大活力。但是,在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必须建立一整套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因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需要法制建设的保护和保障、配合和协助,这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经济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历史所证明了的客观真理。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业规则的总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指导与协调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规范,市场经济在建立和发展成熟过程中对法制建设的依靠和依赖正是缘于法制对于经济发展的强大保障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由法律来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复杂的,既有公民个人,亦有各种法人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及股份制企业。这些个人或法人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的一样:“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为了能够进行公平的竞争,就需要法律确认各种类型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各种法人组织还要规定其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2.经营者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范。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各种经营主体之间时刻都在发生买卖、租赁、承揽、借贷等经济活动,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如果不依法循规进行,市场就无秩序可言。因此,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要用法律来明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才能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就无法有序进行。
3.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必须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是难免的。如果是计划经济体制,企业间发生矛盾、纠纷就会去找各种政府主管部门来处理,通过行政手段对经营管理进行干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经济主体之间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应由仲裁、法院等法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唯有这样才能做到公正、合理。因此,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不仅要有完善的实体法,还要有各种程序法、诉讼法。
4.市场规则必须由法律来统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市场的结构会更加完备,不仅有一般的商品市场,而且有生产要素市场。由于市场是各种经济主体进行交换的重要场所,因此,保证市场的统一、开放,维护平等竞争至关重要。为此,各类市场就必须建立一些普通、明确、统一的规则,而普通、明确、统一正是只有法律才具有的特征,因而用法律形式把市场规则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这样才能冲破对市场人为的分割、封锁和垄断,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各种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5.政府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范约束。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重任和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分开,企业已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政府对经济的微观管理职能就大大弱化,转而实行以制订规划、掌握政策、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为主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一种间接管理,只能以法律手段来实现,即使是必要的行政、经济的方法,其形式也必须是法律的,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对企业而言,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其生产经营好坏同生产、经营管理者自身的权、责、利关系密切,由此必然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规范,科学、合理,具有稳定性、可测性、概括性、规范性和合法性。所以,依法规范、约束政府管理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政府经济职能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管理活动的随意性、盲目性,增强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企业自主权,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正因为法律建设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如此密不可分的联系和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高度重视了与之相适应的一整套法律和法规建设。如何成功地实现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结合,这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遇到的最大的历史新课题,既要搞市场经济,又不失其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同富裕的目标,这就要求我国在调控市场经济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上,必然要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的特点和风格。而可供社会主义国家选择的手段和措施,除了运用法制手段确立和保护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外,就是通过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从我国的政治制度出发,加强执政党的纲领和政策乃至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市场经济的指导调整作用,这就是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一大特色。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立法,虽然必须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但主要的学习借鉴方向应集中在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微观经营管理、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形式和经验上,万万不可照搬照抄。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人们的商品经济意识水准普遍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受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条件限制,使有关商品经济方面的立法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同时也造成了法律思想文化落后的现实,权利义务观念淡薄,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言废法,缺乏遵守法纪的自觉性的习惯,不了解不熟悉有关调节市场经济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惯例等现象严重存在。这就使发展商品经济受到很大限制和障碍,使出台的法律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破坏法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落后的消极的思想文化因素,又是孕育市场经济中的投机破坏活动、混乱无序状态和消极腐败现象的温床。所以,要建立和实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重视培养和提高全民族的商品经济意识和法律意识,搞好法制思想文化建设,健全强化法制监督和各种监督措施,使法制制度的“硬件”建设与法制思想文化的“软件”建设并重,二者同步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我国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立法中的问题要多,执法工作中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严重,说情风盛行,这其中既有法律规范的不严密、不完善、难执行的问题,也有利益机制驱使的原因。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法制建设的破坏尤为严重。它使人们对法律制度失去信心,败坏了国家法律的声誉。因此,对执法中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决不能只强调立法,而不管法律执行的好坏。在今天,尤其要把自称是依法办事,但所依的“法”却是扩大本部门权力,滥发剥夺公民和法人合法权利制订的规章制度。如屡禁不止“重复”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所依据的大多是有关部门制定的堂而皇之的各种规章,这决不是依法办事,而是披着“法律”外衣、打着“执法”旗号的人治,这必须引起注意并坚决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