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维护公***利益和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发布、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和营业性店铺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包括楼宇标识和店招牌匾。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规划、分区控制、美观大方、确保安全、信息公开,广告用语用字应当准确规范。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

市及相关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财政、发展和改革、国资监管、应急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城乡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提高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计和设置水平。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设置人、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第二章 规 划第七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和限设区,并分别提出控制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提出户外广告分类要求,明确禁止类、控制类、鼓励类的户外广告类型,并分类对户外广告的布局、数量、规格等作出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安全、照明、材料、色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 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或者负责规划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设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后批准实施。

专项规划划定的城市主中心、副中心、次中心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重点管理区域内的设置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点位数量、载体部位、详细尺寸、结构形式、广告性质等。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将专项规划、设置方案草案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及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报送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修改、公布。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