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区检察院陈前峰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前锋,男,22岁。因本案于2010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6日转刑事拘留,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郑来停,男,39岁。因本案于2010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前锋犯盗窃罪,被告人郑来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0年6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刚,被告人陈前锋、郑来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前锋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与商城路交叉口处的**山庄11号楼1单元603室,将被害人王**一部松下X200型手机盗走。经鉴定,松下X2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10年1月8日,被告人陈前锋行至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01号院2单元6号楼115房间,将被害人彭*一部三星J808E型手机盗走。经鉴定,三星J808E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3.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前锋到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花园82号楼2单元8楼楼梯口处,将被害人刘**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90元价钱卖给被告人郑来停,被告人郑来停明知该电脑主机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4.2010年3月29日,被告人陈前锋到郑州市金水区东方明珠小区1号楼3单元6楼东户,将被害人郭*的一台组装电脑主机盗走,并将该电脑主机以200元价钱卖给被告人郑来停,被告人郑来停明知该电脑主机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现赃物已追回。
5.2010年4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陈前锋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东方明珠小区5号楼4单元12楼东户,将被害人周**的一台戴尔牌PP11S笔记本电脑、两块手表、一个无敌牌英汉电子词典、一块三星牌移动硬盘盗走。经鉴定,戴尔牌PP11S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无敌牌英汉电子词典价值人民币300元;三星牌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200元。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郑来停退赔赃款人民币1600元。
综上,被告人陈前锋作案5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7300元;被告人郑来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前锋、郑来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彭明、刘**、郭*、周**陈述,证人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前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来停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前锋犯盗窃罪,被告人郑来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前锋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7300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