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的办法包括:
1、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监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依法管理是市场监管的必然要求,要从立法、执法上适应市场需求,做好制度规范约束的顶层设计,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和社会公平正义。
2、规范监管程序。作为监管主体,要不断通过调查研究,摸索出一套合理的监管程序,规范监管程序。保证监管工作在法律的轨道上,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有效开展。
3、保证市场健康运行。市场监管是一种辅助手段,监管人员不能越俎代庖为市场的主体,这种本末倒置的行径,势必伤害甚至扼杀市场的健康成长。要充分尊重经济规律,理解监管只是对市场的呵护和矫正。
4、新形势下的自我提高。现代信息社会瞬息万变,互联网时代改变人们生活方式,也改变了市场监管手段。新时期,做好监管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进行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以及管理能力的创新,主动使用市场需求。
5、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市场主体人员的利益,是市场监管一直以来的职责。无论是金融证券还是商品生产销售,没有主体的参与,市场也将不复存在。要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树立以人民为主体的思想,切实保重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一、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5、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