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项目经理部一般规定

第6章 项目经理部

6.1 一般规定

第6.1.1条 大,中型施工项目,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一个项目经理部兼管,但不得削弱其项目管理职责.

第6.1.2条 项目经理部直属项目经理的领导,接受企业业务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6.1.3条 项目经理部在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解体.

6.2 项目经理部的设立

第6.2.1条 项目经理部应按下列步骤设立:

1.根据企业批准的"项目管%考试大%理规划大纲",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任务和组织形式.

2.确定项目经理部的层次,立职能部门与工作岗位.

3.确定人员,职责,权限.

4.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进行目标分解.

5.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规章制度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6.2.2条 项目经理部的组织形式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结构复杂程度,专业特点,人员素质和地域范围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项目宜按矩阵式项目管理组织设置项目经理部.

2.远离企业管理层的大中型项目窒按事业部式项目管理组织设置项目经理部.

3.小型项目窒按直线职能式项目管理组织设置项目经理部.

4.项目经理部的人员配置应满足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3.0.6条中各项管理内容的需要.大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管理人员的高级职称人员不应低于10%.

第6.2.3条 项目经理部的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各项:

1.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3.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4.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5.项目计划,统计与行度管理制度.

6.项目成本核算.

7.项目材料,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8.项目现场管理制度.

9.项目分配与奖励制度.

10.项目例会及施工日志制度.

11.项目分包及劳务管理制度.

12.项目组织协调制度.

13.项目信息管理制度.

第6.2.4条 项目经理部自行制订的规章制度与企业现行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报送企业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批准.

6.3 项目经理部的运行

第6.3.1条 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经理部成员学习项目的规章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和效果,并应根据反馈信息改进管理.

第6.3.2条 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管理人员的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6.3.3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作业队伍和分包人实行合同管理,并应加强控制与协调.

第6.3.4条 项目经理部解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2.与各分包单位已经结算完毕,

3.已协助企业管理层与发包人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4."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已经履行完成,经企业管理层审计合格.

5.已与企业管理层办理了有关手续.

6.现场最后清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