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194号、银保险(1998 )63号文原文
1998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银保险[1998]63号)规定::“如果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医疗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依保险法第六十七条,保险人给付上述医疗费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保险法律手册(第二版)》中:“三、人身保险类”第四条有该答复,建议你购买该书:/shopping/shopview_p.asp?id=9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