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构成犯罪的四要件
我国刑法中构成犯罪的四要件是指: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从苏联学习过来的。是典型的社会主义法系的产物。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
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
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
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2、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3、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
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4、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
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扩展资料: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源自前苏联,但该理论已经被中国化,已经是体现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不可再视之为“他山之石”,而是与中国现实和传统高度吻合的理论体系。
不可轻言“弃之”,应当在“渐进式,全面借鉴、系统分析和自主创新”这三大原则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指出,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建立在康德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哲学思想之上,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却源自黑格尔对立统一的辩证法,后来苏联刑法学者以马克思唯物辩证法为基础。
对之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最终才形成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一稳定的结构形式。
哲学基础不同,导致了两套判断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在整体构建上的重大差异。从两套理论体系构建的哲学基础看,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更符合我国的主流思想。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模式更相符。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重任的实现,根本之处不在于到底使用了三阶层还是四要件理论,而在于理性司法制度的构建上。
犯罪构成三要素说:
三要素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一是违法性认识,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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