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买卖被发现,买卖双方分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为严厉打击贩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别对买卖双方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对卖方规定了比买方更重的法律责任。下面分述如下:
一、对卖方法律责任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那么,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呢?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对买方法律责任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同,都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该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不再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以较重的犯罪,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或侮辱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总得来说,买卖妇女、儿童的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户口登记制度的完善,网络的发达,越来越多的人口贩卖行为被发现、被追究。相信这类犯罪随着办案机关的精准打击、随着出生登记制度、户籍登记制度的完善,这类犯罪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