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经济学有没有联系

法律与经济学有必然的联系。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归根结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一般说,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但法并不是消极地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它对经济基础也有积极的反作用。这就是法与经济基础的一般关系。

1、经济基础决定法

经济基础决定法,表现在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等,由经济基础决定或在很大程度上由经济基础决定。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社会,不存在阶级划分,因而也不存在作为阶级意志的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以及与其相伴随的阶级分化,才产生了首先和主要反映一定阶级意志的法。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自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以来,出现过四种类型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就有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相应类型即四种性质不同的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因而都是私有制性质的法;后一种类型的法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因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每一种类型的法,都不过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

(3)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也由经济基础所决定。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经济活动过程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通常总是被一定的经济内容所决定,必须适合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经济关系提出的要求。在与同一经济基础密切结合的不同经济体制下,法的内容也大有区别,计划经济体制下民商法难以发达,而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则相应发达。

(4)法的发展变化及其特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经济基础。不仅经济基础的根本变化会引起法的质变即历史类型的更替,而且经济基础发生量变时也能引起法的立、改、废即法的局部变更。法的许多特点也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如奴隶制法公开保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双重占有权,便是由奴隶制经济基础的特点决定的。

经济基础决定法,是在最终意义上说的。这既不是说经济基础之外的因素对法没有重要影响,也不是说法可自发地从经济基础中产生出来。一国的历史传统、国家形式、道德和宗教观念、政治和法的观念、风俗习惯以至国际环境,都能对法发生重大影响。经济基础决定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或优点,对经济基础都有反作用。

(1)法有特殊的强制性,可帮助执政阶级摧毁或改造旧的经济基础,阻止不利于自己的经济基础的产生,并可致力于消灭或改造旧经济基础的代表者。如新中国成立后实施《土地改革法》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2)法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使经济基础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惩治破坏或危害经济基础的行为,维护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也可制约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经济基础的任性行为,使经济基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因人事的变迁而中断或变动。

(3)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可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法也是经验的总结,可起到完善和发展经济关系的作用。

(4)法对生产力也有直接作用,这种作用也会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