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的升降规则是宪法规定的吗
国旗的升降规则是《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法》规定:
第十四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七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八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法》通用尺度和实施规定:
通用尺度:
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实施规定:
部门规章: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旗和使用国旗的规定》、交通部《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国旗及国徽条例》。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