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面面观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诉讼权利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诉讼权利十分广泛,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罗尔斯根据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将程序公正的理论模式大致划分为三种:(1)纯粹的程序公正,即指一切以程序要件的满足为指归,结果的公正只能由程序所决定,并无独立的评价标准。

(2)完善的程序公正,是指在程序之外存在着决定结果是否合乎公正的某种标准,即并未忽视评判结果公正的独立标准,这种独立标准就是真实再现事实,准确适用实体法。

(3)不完善的程序公正,正是基于诉讼程序的不完善性,即使程序要件规定得十分完备,也还是不能避免错误结果之发生。

①据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应该有其丰富内涵,表现在如下方面:

(1)中立性,这是从对法官作出要求的角度考虑的。尽管实现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对法官权威的尊重,但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不中立、偏私的法官所作的裁判结果是很难获得当事人及公众的认可与信服的,

由此也就不具备相应的权威性。法官中立要求在民事诉讼构造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客观的态度。

(2)平等性,这是从有效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考虑的。它具体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是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所派生的,落实到诉讼制度的层面上,就是指人人都有平等的起诉权。

诉讼权利平等的意义在于保证当事人各方处于平等地位,以便形成立场上的对立性和竞争性,通过对立面的设置及其竞争性的活动,可以强化程序参加者的动机,使法官获得全面的信息。就此而论,诉讼权利平等是公正审判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