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因为在我国相关法律中,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对一类罪名的总称;而这一类罪名也并未包含相同的同类客体因此,食品安全犯罪是理论上对具有同类犯罪对象的一系列罪名的总称: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由于个罪在分则体系中的分散以及法律概念规定的阙如,理论上与实务中对食品安全犯罪也就没有统一的定义。有学者将食品安全犯罪界定为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还有些学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足以对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中国是一个民以食为天的民族,食品安全对于民众来说更是重中之重的事。如果是由于不法商贩的不正当操作,食物致使受害者遭受痛苦或者死亡的,法律将会给予严重的打击,最严重的将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