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具有执行根据执行必须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作为根据。执行根据只能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及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凡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因为法律文书没有生效,就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最后确认,这样的法律文书当然还不具有执行的效力。2.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具有给付内容,是指法律文书中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必须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财物或者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未确定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不能付诸执行。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无故拒不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推托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视为故意推托或者拒绝履行的行为。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执行程序才能开始。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开始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根据,又称为执行文书。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以下两类: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书。(1)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协议。(2)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3)依督促程序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4)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5)承认并协助执行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6)承认并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裁定。2.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1)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的规定,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执行效力的,不是一般的合同文书,它仅限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而且要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是无疑义的,公证机关才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3)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复议裁决书。这类法律文书,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属于行政强制或者行政诉讼执行的根据,自行政诉讼法生效实施后,已不再适用民事执行程序执行。由于执行工作涉及强制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限制其部分民事权益,因此,不论何种法律文书,只要法律规定应按民事执行程序执行的,就只能由享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民事执行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