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委托权限

刑事辩护的委托权限如下:

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参与一审、二审的法院开庭审理,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后,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内容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被告人行使抗辩权。担任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调查、了解有关事实,搜集有关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5、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

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有: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刑事辩护的委托权限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委托代理权限只能是在各授权范围内,否则无效。辩护人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条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