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台湾的法律有通奸罪而大陆没有
中国刑法目前没有通奸罪这个罪名,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属于犯罪,通奸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的。不把通奸确定为犯罪可能出于各种考虑,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将国家有限的暴力资源用来惩罚那些数量之多,虽不合法但却是自愿的一种性行为,并且监控起来又是如此麻烦,这样既不划算,又不体面。
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通奸是一定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