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近代曾经形成过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但是《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随着对战争合法性的否定和对非法使用武力的禁止,“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已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由于干涉的结果实际上是剥夺被干涉国对其内外事务的控制权,因而在性质上是对被干涉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侵犯和破坏。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习惯,人道主义干涉从未成为国际法所确立一致的概念,它近年来在西方获得较大的支持,但更多的是一种道义上的承认,在现代国际法上找不到法律依据,无法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合法例外。近期西方提出的“保护的责任”,其实质还是人道主义干涉,它与《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所确认的“保护的责任”有实质不同,对此要有清醒客观的认识。本文在此基础上展开论述,正文分四部分。 引言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在人权保护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焦点的今天,结合国际关系演变和国际法发展趋势深入研究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法发展带来的冲击与影响,探讨近期出现的“保护的责任”内容,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构建安定有序的国际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是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述,第一节介绍人道主义、干涉和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特征及其争议;第二节介绍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演变和实践争议,通过总结中西方对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各自观点,归纳出争议焦点就在于对使用武力手段干涉即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理解; 第二章介绍了人类社会禁止使用武力的发展历程及历史背景。第一节首先回顾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形成确立过程;第二节论述其国际习惯法地位和国际强行法性质;最后指出人道主义干涉理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冲击和挑战;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在前两章基础上详细论述人道主义干涉不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第一节阐述依据《联合国宪章》人道主义干涉不属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两个例外(即《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自卫权和依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第42条采取的军事执行行动);第二节从对《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条约解释角度看人道主义干涉既不符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也尚未形成国际习惯,故其不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新的合法例外,并未获得国际法上的合法地位; 第四章涉及近年来西方提出的解决人道主义干涉分歧的“保护的责任”,探讨其内容和影响。第一节介绍“保护的责任”的提出背景及过程;第二部分介绍并评析其有关军事干预的内容;第三节通过比较《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与委员会报告在“保护的责任”军事干预内容上的实质不同,阐述《会议成果》是对“保护的责任”的规范和发展,体现国际社会对“保护的责任"的态度,并进而探讨中国对“保护的责任”该如何应对。 结论在前四章基础上对全文观点加以总结,简要介绍中国的立场,提出人道主义干涉分歧的解决还是要依靠联合国自身,只有在《联合国宪章》的框架下,国家才有可能合法使用武力,而不至于在一国“不能够”或“不愿意”的缺位情况下,对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束手无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