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职责

一、省委办公厅

了解掌握老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有关工作信息,为省委领导决策老龄工作当好参谋;协调安排省委领导研究解决老龄工作重大问题和参与重大老年活动。

二、省委组织部

贯彻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和完善干部离退休制度;负责全省老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离退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组织引导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省委老干部局

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负责离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离休干部开展健康科学的文体活动;组织引导离休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四、省政府办公厅

了解掌握老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有关工作信息,为省政府领导决策老龄工作当好参谋;协调老龄工作的重大事项,安排省政府研究解决老龄工作的会议和重大活动。

五、省民政厅

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工作,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老年福利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拟定安置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老复员军人等重点老龄优抚对象优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研究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完善救助老年人制度,组织开展助老帮困活动;将为老年人提供寄养、医疗保健和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列入社区服务规划,优先发展。

六、省人事厅

负责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办法,指导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老年人才资源开发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拟定具体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政策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确保基金安全;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发展规划并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拟定老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省委宣传部

组织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引导各新闻单位宣传老龄工作的舆论导向;将敬老爱老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纳入普法教育宣传规划,列入创建文明单位、评选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的条件和内容;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宣传老年人和老龄工作的先进典型。

九、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督促指导省直各单位加强离退休干部职工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指导省直机关开展尊老敬老活动和省直离退休干部职工“两个文明”建设。

十、省总工会

参与有关老年职工政策的研究制定;了解离退休职工的生活情况和要求,积极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各种助老服务活动,教育在职职工切实履行家庭赡养义务;加强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协助有关部门推动离退休职工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组织离退休职工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十一、团省委

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和老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青少年树立敬老养老意识,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助老服务活动;组织老红军、老干部、老英雄、老劳模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十二、省妇联

参与有关老年妇女权益政策的研究制定,依法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组织妇女开展尊老敬老教育和各种助老服务活动,教育妇女切实履行赡养老人义务;加强老年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组织老年妇女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十三、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

组织指导所属报刊积极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老年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全省老龄工作和老年活动的重要信息,大力宣传尊老敬老和“老有所为”的先进典型,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运用新闻舆论的力量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

十四、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指导和组织起草、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支持和参与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实施老年法律法规情况和老年工作实施监督。

十五、省高级人民法院

组织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涉老案件审判中,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提起诉讼有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帮助和照顾;结合涉老审判工作,主动为老龄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十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把老龄事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参与老龄工作宏观政策研究制定工作,组织协调检查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落实;按规定程序安排养老设施基本建设和利用外资;参与研究全省人口老龄化问题。

十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参与研究拟定老龄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政策,从政策上支持和引导老龄事业向产业化发展;加强有关企业发展的信息交流,引导企业生产老年人需要的产品,提供有关服务,并帮助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提高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八、省教育厅

将老年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加强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等各类老年教育机构的教学业务指导;将敬老爱老教育列入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计划和行为规范守则,提高学生尊老爱老观念;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助老活动;组织引导教育系统老知识分子、老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研讨咨询、文化交流等活动。

十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少数民族的老龄工作;调查了解少数民族中老年人的生活、学习、健康等情况,研究提出有关维护少数民族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对策建议;组织开展适合少数民族老年人特点的活动。

二十、省公安厅

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及时预防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老年人进行自防自护教育,提高老年人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热情为老年人提供治安、户籍、交通等服务,为老年人排忧解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组织调处涉老纠纷,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

二十一、省司法厅

组织指导开展涉及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敬老意识和法制观念;协调做好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线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依法调处各种涉老纠纷,为老年人排忧解难;指导律师事务所依法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指导各级司法公证机构做好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公证工作。

二十二、省财政厅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根据老龄工作发展的需要和省财力的可能,有计划地增加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为老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老龄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二十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将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在居住小区、市政工程及公***场所设计、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老年人使用的设施,并严格检查验收;会同省民政厅贯彻实施《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CJ22--1999);组织指导城市供水、燃气、公***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房管等部门,认真执行优待老年人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优质、方便的服务。

二十四、省农业厅

参与研究制定农村老龄工作政策法规;负责减免农村老年人社会经济和劳务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农村老年人搞好生产经营,提高自养能力。

二十五、省文化厅

负责全省老龄文化工作,研究拟定老年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老年文化活动,创作老年文艺作品,丰富、活跃老年人的文化生活;组织指导各种文化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二十六、省卫生厅

负责全省老年卫生保健工作,研究拟定老年医疗保健政策法规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老年医疗保健服务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老年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工作,为老年病人提供优质、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组织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区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适应老年人需要的医疗康复、疾病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加强老年医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积极发挥老年医务工作者的作用。

二十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老龄人口问题研究;将老龄人口问题纳入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老龄人口知识教育。

二十八、省外办

推动我省老龄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国际老龄事务,了解国外老龄事业发展有益经验和做法,展示我省社会发展和老龄工作成就,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发展。

二十九、省国税局

参与研究制定全省有关老龄工作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

三十、省地方税务局

参与研究制定全省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

三十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协调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指示,宣传反映老年人的生活特别是他们开展的各种健康文体活动,宣传社会上敬老爱老的典型,对贯彻执行老年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舆论监督;指导地级市以上广播电视机构办好老年节目、栏目。

三十二、省体育局

研究拟定全省老年人体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宣传和普及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指导和推动老年人体育组织开展健身活动;加强对老年人科学健身的指导,创编并推广优秀的老年人健身项目;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质测试工作;加强对老年人健身组织的管理。

三十三、省统计局

负责组织协调老龄人口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老龄人口数量、结构和特征的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老龄人口统计工作;为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统计信息;向社会发布老龄人口统计信息;参与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

三十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与制定、贯彻落实发展老龄产业的优惠政策;监督检查工商企业提高老年产品和服务质量;指导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为老年人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政策、技术咨询和优先优惠服务;监督检查工商企业执行有关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情况。

三十五、省新闻出版局

组织全省出版单位制定老龄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老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三十六、省旅游局

将老年旅游纳入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指导旅游机构整合旅游资源,开发老年旅游市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旅游消费项目;制定服务标准和优待政策,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和加强老年旅游服务业的发展与管理。

三十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将拟定老龄工作政策法规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老年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行政法规咨询和执法解释工作。

三十八、省军区政治部

指导所属部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老干部的管理教育工作,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协调驻鲁部队参加省组织的老龄活动。

三十九、省社会科学院

加强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和对策研究,为老龄工作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