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宣传、信息、机要、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全局性重要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牵头局综合调查研究工作;承担局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综合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局后勤保障等工作;牵头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市长热线;综合协调局内部政务、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管理处”牌子)
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情况;指导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涉法事务;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与普法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财务和基金监督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制定本部门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施指导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局国有资产管理;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核并监督实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带动就业、援助帮扶就业、劳动者平等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就业服务体系,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管理就业专项资金;拟订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待遇项目计发办法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承担市统筹城乡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公务员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交流与回避、竞争上岗、职务升降、奖励与惩戒、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考核、退休等工作;负责编制上报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计划;负责公务员的日常登记;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及审核;按权限审核、报批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政策。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规定,贯彻执行省下达到本市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及军转安置工作政策落实情况;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和随迁配偶、子女落户等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措施;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全市高层次、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和管理;综合管理来湖工作专家和留学人员;负责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推进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管理、协调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
(八)教育培训处
综合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管理企业在职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批和年检工作;指导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初、中级职称的社会化评审工作;负责审批和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承担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工作。
(九)事业单位管理处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配套政策;负责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负责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及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与调整;组织、指导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的实施;承办市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和人员流动的计划备案;承担市属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工资福利处
负责统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牵头推行全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离休退休政策;牵头拟订全市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和政策;负责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统一发放的审核入库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和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指导、协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
(十一)养老保险处
综合管理全市养老保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拟订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政策、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基本政策;负责企业年金备案工作;负责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给付标准;负责市区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和退休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
综合管理全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拟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以及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考核;拟订补充医疗保险的地方性规则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部属企业及市区范围内的工伤认定;拟订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市区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负责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工作;承担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仲裁和信访处(挂“劳动关系处”牌子)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人事仲裁、监察工作;拟订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监察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参与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调解和处理;负责知识青年档案管理和查询工作;牵头办理来信来访工作;协调开展平安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企业建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和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工作;负责局干部职工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