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考点 区际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一)涉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依据2008年《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2017年《婚姻家事判决安排》)
1.管辖法院(第4条)
(1)申请人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香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
(3)申请人既在内地,又在香港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但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
根据2017年《婚姻家事判决安排》第4条,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向区域法院提出。
2.认可与执行的期限(第8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为2年。
3.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范围(第1条、第2条、第3条)
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判决。
4.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第9条)
原审判决中的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①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②判决已获完全履行;③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④根据原审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法院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⑤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⑥执行地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法院所认可或者执行的。⑦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5.救济途径、一事不再理、平行诉讼(第12条、第13条)
(1)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2)一事不再理
对于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以及已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3)平行诉讼
对于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涉澳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依据2006年《内地与澳门判决安排》)1.管辖法院(第4条、第5条)
(1)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3)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2.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第6条)
依认可和执行地的法律确定(2年)。
3.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范围(第1条)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适用该《安排》,该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4.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第11条)
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①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②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③被请求方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被请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④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⑤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⑥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秩序。
5.救济途径(第12条)
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在澳门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起上诉;对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
(三)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依据2015年《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判决规定》)1.管辖法院(第4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注意
1、与香港、澳门相比,对台的管辖法院增加了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更有利于台湾地区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
2.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第19条)
期间为2年。
3.法院审结的期限(第14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4.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范围(第1条、第2条)
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以及与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
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
5.申请的撤回(第13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
6.裁定不予认可的情形
(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2)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3)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4)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中国内地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的。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6)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仲裁庭已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7)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利益的。
7.救济途径、一事不再理、平行诉讼
(1)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内地法院认可与否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一事不再理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对于认可的申请不予受理。
(3)平行诉讼
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的,而是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
历年试题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第39题)(B)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