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司法鉴定机构有哪些
1、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工业区107国道西路二巷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威
机构负责人:孙岩
电话:0769-22707837
传真:0769-22707837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020404 嗅觉功能、020405 前庭平衡功能除外);法医物证鉴定[仅限于0401 个体识别、0402 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3 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4亲缘关系鉴定(限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及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仅限于0502 挥发性毒物鉴定(仅醇类鉴定)、0503 合成药毒物鉴定、0505 毒品鉴定];文书鉴定(0106 特种文件鉴定、0108 文件材料鉴定、0109 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0110 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除外);痕迹鉴定(仅限于0201手印鉴定、0205整体分离痕迹鉴定、02110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02110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021104车辆速度鉴定、0211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图像鉴定(0206特种照相检验除外)。
2、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园新城大道1号广东医科大学
法定代表人:唐剑频
机构负责人:唐剑频
电话:0769-22896443
传真:0769-22896076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0204人体功能评定、0205性侵犯与性别鉴定,0206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除外);法医物证鉴定(仅限于0401 个体识别、0402 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3 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4 亲缘关系鉴定)。
3、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住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B区502室
法定代表人:严考双
机构负责人:谢夏德
电话:0769-22317719
传真:0769-2245825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仅限于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4人体功能评定(仅限于020401视觉功能、020402听觉功能)、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4、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住所:东莞市中堂镇江南村麦州岛精神卫生中心
法定代表人:袁 丁
机构负责人:魏江辉
电话:0769-22235189
传真:0769-22235189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0306医疗损害鉴定除外)。
5、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
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银丰路10号财津银座大厦A座七楼
法定代表人:郭俊伟
机构负责人:孙自堂
电话:0769-22993332
传真:0769-2299333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仅限于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 赔偿相关鉴定,0206 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0209 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仅限于0101笔迹鉴定、0102印章印文鉴定、0105文件形成方式鉴定); 痕迹鉴定(仅限于0201手印鉴定、0205整体分离痕迹鉴定、02110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02110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021104车辆速度鉴定、0211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6、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
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银丰路金运楼0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暖坤
机构负责人:王建伟
电话:0769-23198113
传真:0769-23198123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仅限于0401个体识别、0402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3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法医临床鉴定(0204人体功能评定、0205性侵犯与性别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8骨龄鉴定除外)。
7、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住所:东莞市莞城街道运河东二路1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邓皓辉
机构负责人:刘彦慧
电话:0769-23662073
传真:0769-23662073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仅限于0402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3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
8、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光明路11号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曲春冰
机构负责人:曲春冰
电话:0769-22255855
传真:0769-22255855
业务范围: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仅限于0401个体识别、0402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3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4亲缘关系鉴定(限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及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0108医疗损害鉴定除外);法医临床鉴定(仅限于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0108文件材料鉴定、0109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0110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除外);痕迹鉴定[仅限于0201手印鉴定、0202潜在手印显现、0211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021102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除外)]。
9、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
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副楼一层单位
法定代表人:张庆年
机构负责人:黄劳动
电话:0769-22662318
传真:0769-2266201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0204人体功能评定、0205性侵犯与性别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8骨龄鉴定除外);法医毒物鉴定(仅限于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0503合成药毒物鉴定、0505毒品鉴定);痕迹鉴定(仅限于0201手印鉴定、0205整体分离痕迹鉴定、0211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10、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
住所:东莞市莞城街道八达路140号恒丰商业大厦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刘燕文
机构负责人:刘燕文
电话:0769-22101010
传真:0769-2210101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0108医疗损害鉴定除外);法医临床鉴定(0204人体功能评定、0205性侵犯与性别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8骨龄鉴定除外)。
11、广东华南司法鉴定所
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86号3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舒敏
机构负责人:周云安
电话:0769-26997697
传真:0769-2699769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020403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020404嗅觉功能、020405前庭平衡功能、0205性侵犯与性别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8骨龄鉴定除外);文书鉴定(仅限于0101笔迹鉴定、0102印章印文鉴定、0105文件形成方式鉴定)。
法律依据: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执业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从技术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以及对其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使用情况衔接,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