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

5、监督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8、妇女保护权;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妇女的平等权;保障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抚养、赡养以及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纪守法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