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继承的原因
法律分析:新法律之所以可以而且必然要批判地继承旧法律中的某些因素,其主要的根据和理由在于:
第一: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继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从根本上说,法律的继承性的依据在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延续性与继承性。人类社会每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开始时,都不可避免地要从过去的历史阶段中继承下来许多既定的成份,生活于现实社会的一代人只能在历史留给他们的既定条件所以许的范围内重新塑造社会的形象和书写他们的历史。
第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律作为社会意味或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于社会存在或经济基础;在这个前提下,又必段承认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体现。
第三: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律作为社会调整或控制的技术,是人类对自身社会的性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以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的结晶。
第四: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法律继承不只是一个理论上可以说明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上可以验证的问题。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大量继承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暂且不论,近代以来,英国资产阶级持续沿用英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法国资产阶级以奴隶制时代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法国民法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