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是否以依法审判为主要制度

中国古代不是以依法审判为主要制度,而是主张“依法治国”和“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

一、中国古代主张“依法治国”和“罪刑法定”: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刘颂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观。他极力推崇法律,他说:“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在这里,刘颂从古论今,极力推崇“依法治国”的“直准”,并对执法的官员借口“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的做法提出批评。在此基础上,刘颂提出“宜立格为限”、“以律令从事”、“法信于天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夫人君与天下***者,法也”。至此,刘颂崇尚法律的精神、“依法治国”的精神得到充分体现:法律是天下***守之行为准则,即便是贵为人君,亦得“以律令从事”。

刘颂崇尚法律,倡导“依法治国”,严格区分了君臣在立法、司法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将君主、大臣与司法官吏的职权范围也明确加以区分,提出法律不可能尽善,司法官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定罪量刑,生死以之,维护法律的权威。刘颂还深刻地指出,在个别情况下,即使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似乎不近人情,不合常理,也应当“循文如令”,“行之信如四时”,“执至坚如金石”,而断然不能擅行“议事以制”,否则,即破坏法律的权威,因小失大。

为了将自己对法律的尊崇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刘颂又进一步提出了“罪行法定”的司法原则。《晋书·刑法志》载,刘颂在担任最高司法长官时曾在一篇给皇帝的奏折中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刘颂强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判案,断罪应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没有法律条文,就应根据刑名和法例,法律和名例都用不上,就不能定罪。他极力反对司法官吏迎合君主意志,迁就社会舆论,借口具体情况,“看人设教”、“随时之宜”,以致撇开法律条文不用,量刑轻重不一。他说,如果认为法律条文不尽妥当,可以修改;如果认为法律条文完善,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许枉法。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这一司法原则,奠定了刘颂在中国法律史上的不朽地位。我国法学界认为,刘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封建的“罪刑法定”原则。当代著名法学专家张晋藩评价刘颂说:“晋代以刘颂为代表的思想家主张援法定罪,是铸刑书以来的重大成就,标志着中国刑法理论与制度达到当时的世界最高水平。虽然它与近代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与实际在性质上、程度上、规定上还不能同日而语,但就基本原则即断罪以法律规定为准,则是一致的。中国在三世纪已经形成了鲜明的援法定罪的观点与律文,早于西方提出的罪刑法定1000余年。”

二、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