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纠纷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一)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五)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确定好了欠款纠纷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就需要为诉讼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